案例简介:
王女士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保险销售小陈,表达了购买健康医疗保险的意愿,小陈在未充分了解王女士个人情况的前提下,便热情地推荐了公司近期主打的产品,这款产品恰好也是王女士朋友所购买的。小陈利用产品的价格优势、市场热销情况以及王女士朋友的购买行为来建立信任,并成功说服王女士进行投保。然而,半年后,王女士不幸突发疾病住院,当她尝试理赔时,却被告知由于既往病史问题,无法获得保险赔偿。
案例分析:
“三适当”原则是指金融产品、销售渠道、目标客户“三适当”,即将合适的产品或服务通过合适的渠道提供给合适的消费者。这是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准则,也是理性投保的关键指南。
在本案例中,保险销售人员未能遵循保险“三适当”原则,未对客户的健康状况和保障需求进行充分了解,便盲目推荐产品。同时,销售人员也未对产品的重要信息,例如既往病史的免责条款等进行明确告知,导致将不合适的产品销售给了不合适的消费者,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风险提示:
保险销售人员在销售保险产品时,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夸大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不得隐瞒保险合同的重要条款,不得诱导消费者购买不必要的保险产品。保险销售人员应当根据消费者的实际情况,为其提供合适的保险建议。
在购买保险产品时,消费者应根据自身保障需求、结合缴费能力,认真阅读保险合同,了解权利义务,慎重对待合同签署、风险评估等重要环节,谨慎做出投保决策。有效理性投保,才能够真正保护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