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管理办法》,强化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规范全省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管理。《办法》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国土空间专项规划通过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包含目录清单管理、编制修改、审查批准、实施监督等全过程。涉密内容按照保密规定管理。
目录清单管理
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按照分级分类的原则实行目录清单管理。省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相关主管部门研究制定本级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目录清单,报本级政府审定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公布,并结合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根据总体规划或有关要求确需编制的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应纳入本级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目录清单。相似领域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应统筹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利用、修复的安排,尽量合并编制。
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的期限应与总体规划相衔接。不涉及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利用、修复或实施期限少于5年的规划,原则上不列入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目录清单。
各相关主管部门应及时制定完善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技术标准和管理要求,其中涉及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利用、修复的内容应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充分衔接沟通,并与其他国土空间规划技术标准和管理要求做好衔接。
纳入目录清单的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相关主管部门应通过“一张图”系统将规划名称、类别、编制目的、编制依据、规划期限、主要内容、组织编制单位、需协调部门等信息,以及对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利用、修复的有关需求,主动告知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组织编制
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由省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县级以上政府可以指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特定的国土空间专项规划。
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单位应根据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要求开展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制定工作计划,明确规划目标、内容和要求。
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内容应包括规划目标、空间布局、约束性指标和空间管控要求、规划实施项目,以及根据工作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规划目标应结合总体规划、上级国土空间专项规划要求和行业发展需求,提出总体目标与实施战略,细化明确分阶段目标。
空间布局应符合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等重要控制线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明确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总体空间格局,细化本领域、区域(流域)的规划实施项目布局,科学合理统筹配置资源要素,提供明确的空间配置方案。
约束性指标和空间管控要求应明确战略管控、资源安全、要素保障、空间管制等内容,以及规划实施项目的用地用海用林要求和有关规划控制性指标。
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规划实施项目信息共享,统筹协调项目空间布局,科学安排项目建设规模、时序等。
规划一致性审查
成果规范性审查主要内容包括:
近期规划实施项目在汇交时应明确项目规模、等级以及建设范围、边界等相关要求,协调好与周边功能布局的关系。远期项目可以在明确项目等级和规模等信息后,以示意形式在“一张图”系统中上图。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等管控要素也应纳入“一张图”系统管理。
规划符合性审查主要内容包括:
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确定的控制范围、规划实施项目与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历史文化保护线、灾害防治控制线、基础设施控制线和城市重要控制线等管控范围和要求是否冲突;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确定的控制范围、规划实施项目与总体规划划定的用途分区是否存在冲突;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的空间布局是否对同级总体规划实施产生重大影响等。
空间协调性审查主要内容包括:
项目布局与总体规划确定的项目布局是否冲突,与其他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是否协同,与详细规划是否衔接等。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应按照国家、省、市、县级项目的优先序,坚持安全优先、保护优先、民生优先、效率优先的原则,综合考虑项目需求和实际供给能力,科学合理进行空间要素适配,妥善解决各类空间矛盾冲突。
《办法》提到,近期规划实施项目在汇交时应明确项目规模、等级以及建设范围、边界等相关要求,协调好与周边功能布局的关系,在纳入“一张图”系统传导落实到详细规划或项目规划落实方案后组织实施。
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明确空间管控要求并涉及详细规划修改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组织编制相关详细规划衔接专篇,按详细规划修改程序同步报批。
各级政府和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单位应按照“谁组织编制、谁负责实施”和“谁组织审批、谁负责监管”的原则,开展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实施和监管工作。对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