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的落实,近日,省财政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医疗保障局印发《浙江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所称优抚对象是指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障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含部分享受生活补助的老年烈士子女、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含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等。
资金支出范围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主要用于
缴费补助
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在单位无力参保和未就业的缴费给予补助;
对未就业、不符合城乡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条件且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优抚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补助;
对在乡抗日战争复员军人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障所需费用给予补助。
医疗费用补助
除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以及移交政府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军士中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以外,对其他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的基础上,按规定给予补助;
对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含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其住院费用报销后,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差额给予补助,其门诊医疗费用按不低于其全年定期抚恤补助标准的10%给予补助;
对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所在单位无力支付和未就业的给予补助;
对优抚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较重的自付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对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优抚对象给予补助。
资金分配与下达
优抚医疗保障经费采用因素法分配。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根据市、县(市、区)优抚对象人数、当年经费预算规模、不同类别对象省级补助标准、预算执行绩效等因素拟制补助资金分配预案,并做好绩效目标的编制和分解工作;省财政厅审核后确定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并于11月底前将资金与市县绩效目标同步下达。
各地可统筹使用省级以上财政补助资金及当地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用于优抚对象医疗待遇补助等方面。
资金使用与管理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用于补助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部分,由属地财政部门根据参保人数和补助标准,直接核拨至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并纳入该财政专户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账中核算;用于补助其他事项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应按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供的用款计划审核拨付。
市、县(市、区)财政、退役军人事务、医保部门应当制定措施,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全面推进优抚对象医疗费用“一站式”结算,制定优抚对象医疗费用即时结算办法。
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医疗待遇。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与优抚对象补助、城乡医疗救助等资金混用,不得用于优抚对象生活困难补助、走访慰问、商业保险缴费、医疗机构补助、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工作经费等支出。
市、县(市、区)财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采取措施,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年末剩余资金,按规定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省级医疗补助资金可统筹用于义务兵父母和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烈士遗属体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