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1年3月M先生在保险公司为自己投保了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年缴保费14091.26元,缴费期19年,基本保额30000元,保险期间终身,并投保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等一年期险种,2022年至2025年均有持续投保。
2025年4月M先生拨打保险公司电话,反映其患有乙肝,投保时保险公司未告知对于乙肝有责任免除,现在得知今后乙肝造成的疾病不予理赔,要求全额退保。
经保险公司调查, M先生投保时投保资料均为本人确认签名,保单销售人员也表示投保时已将保单的保险责任、交费期、保险期间、犹豫期撤单和中途退保有损失等情况都跟客户作了如实告知。新单回访中M先生明确表示已知晓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等条款,这也说明了保险公司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并且2021年6月客户委托进行了乙肝情况补充告知,公司审核后对其投保的重大疾病和医疗费用类保险分别作了加费和责任免除,M先生同样亲笔签名表示认可了公司的核保处理决定。基于以上原因保险公司依法拒绝其全额退保的诉求。
二、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三条【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十六条【如实告知义务】明确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M先生在进行补充告知后,与保险公司进行了“加费、免责”的承保约定,双方达成一致,合同继续有效。保险公司放弃了三十日的合同解除权,M先生再以此为由要求全额退保是不成立的。
三、风险提示
1、诚信投保,切勿隐瞒
投保时面对健康问卷务必逐项如实填写,别抱有侥幸心理!如因疏忽(如无意遗忘既往史)未完整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应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进行补充说明。保险公司会依据补充的内容重新做出承保结论(或终止合同、或调整保费、或明确责任免除范围)。
2、签字确认,审慎而为
保险消费者需认真阅读核保结论,包括保障范围、免责条款等关键信息。确认自身理解明确内容后再进行签字,审慎对待才能保障自身权益。
3、长期履约,信守承诺
保险合同生效后,即开启长期契约关系。保险消费者应秉持诚信原则持续履约,不随意“反悔”,维护自身保险保障的稳定性与有效性。
稿源: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