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印发2025年绍兴市金融支持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2025年绍兴市金融支持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29日
为进一步加强金融保障,优化金融服务,推动金融支持高质量发展,根据《2025年绍兴市金融支持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制定本政策。
一、加强金融服务保障
1.支持先进制造业
引导信贷资源向制造业倾斜,对列入本年度绍兴市重点工业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当年发放的超5000万元的项目贷款,按照当年企业实际支付利息的1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支持开展质量融资增信工作,各地可按实际需求制定贴息政策。
2.支持科技创新
对符合科技创新再贷款报销条件的企业给予0.5%的贴息,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执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及证券化融资贴息奖励政策。探索科技成果转化保险、专利保险、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保险补偿机制,鼓励科技成果“先用后转”。具体参见《加快科技创新若干政策》。
执行高层次创业人才项目贷款贴息奖励政策、信用贷款损失补偿政策和高层次人才创业综合保险补助政策。具体参见《关于加快建设新时代“名士之乡”人才高地的若干政策》。
3.支持普惠金融
执行“三农”领域贷款贴息政策,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具体参见《关于加快推动“三农”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4.支持绿色发展
引导金融资源支持绿色低碳发展,对符合央行碳减排支持工具报销条件的企业给予0.5%的贴息,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5.支持外贸发展
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扩大出口信用保险政府联保项目支持范围,具体参见《鼓励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若干政策》。
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支持小微企业汇率避险增信政策,担保比例由结售汇金额的8%提升至10%,担保保函额度可循环使用。
6.支持设备更新
对符合条件的以优惠综合费率(不高于同期一年期LPR+1%)支持企业设备更新的融资租赁业务,按当年实际投放金额的0.5%给予租赁公司奖励。
7.支持担保增信
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年度小微企业和“三农”担保实际损失的一定比例进行风险补偿;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小微企业担保平均业务余额的一定比例进行保费补贴。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小微外贸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汇率避险增信担保按不超过1%的担保费给予费用补贴(计算基数为担保保函额度)。
二、推动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
8.引导企业规范公司治理
支持引导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施规范化股份制改造,实现治理规范、合规经营。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支持政策。
9.鼓励上市公司再融资
上市公司股权再融资按净融资额的2‰给予奖励(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认购金额不纳入,发行可转债在办理转股手续后兑现),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0.鼓励上市公司做大做强
上市公司本年度扣非归母净利润超过5000万元(根据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且上年度扣非归母净利润为正、本年度扣非归母净利润增幅超过全市上市公司扣非归母净利润平均增幅1.2倍(含)的(若全市上市公司扣非归母净利润平均增幅为负,则为上市公司本年度扣非归母净利润同比增幅超过10%),给予30万元奖励。
11.鼓励上市公司加强市值管理
支持上市公司依法合规运用并购重组、股权激励、现金分红、股份增持回购等方式提升投资价值。根据上市公司年末收盘市值增幅,由各区、县(市)进行奖励。对上市公司运用股票回购增持贷款加强市值管理,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再贷款报销条件的,按照当年企业实际支付利息的10%给予补助,贴息期限1年,单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支持上市公司并购重组
12.支持并购重组
鼓励上市公司结合绍兴产业发展导向,开展上下游产业链资源整合,提升高质量发展能力。当年并购成交金额超过10亿元(含)奖励300万元,成交金额5亿元(含)—10亿元奖励200万元,成交金额2亿元(含)—5亿元奖励100万元,成交金额1亿元(含)—2亿元奖励50万元。收购实际控制人资产减半奖励。
13.支持并购融资
支持上市公司运用并购贷款,按实际支付贷款利息的1%给予上市公司贴息;支持上市公司运用并购重组债权募资,按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成本(实际负担的债务融资工具利息和发行支付的筹资费用)的1%给予上市公司补贴;支持上市公司运用并购保险,按保险保费的50%给予上市公司补贴。每家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融资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四、附则
(一)本政策中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原有补贴政策尚未执行完毕的除外),本政策在执行有效期内修订的,按新修订政策为准,具体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牵头实施。
(二)本政策由市、县两级政府分别负责申请受理和审核兑现,奖励资金除本文条款中明确由市财政支付外,其余均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在保持市级政策资金总量和条款所涉事项不变的情况下,各区、县(市)可立足本地主导产业,对事项奖励资金进行优化调整,调整平衡方案经市政府同意,调整结果按程序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三)因逃税骗税、恶意欠薪、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或者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不予享受政策。
(四)本政策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政策实施部门承担;各地可在已发布政策的基础上,在保持与本政策总体方向一致的情况下,参考本政策进行优化调整,制定个性化政策奖补条款。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涉及条款按上级要求执行。
(五)本政策中由市级财政列支部分,由市级实施部门负责制定细则,其他款项由各区、县(市)自行制订实施细则。
来源: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