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做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作的通知》,自5月20日起施行。
全面摸清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底数
各地要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有序开展城市地下空间资源综合调查并强化调查成果动态更新机制,加强城市地质基础调查、区域地下水位变化调查监测和影响分析、现状设施和管网排查,理清城市地下空间的地质条件、资源状况、利用现状、权属情况和开发利用潜力。
要构建城市地下空间综合评价体系,基于城市地下空间全要素指标体系,及时反映地下空间情况,科学评价地下空间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开发适宜性,为合理、高效开发提供依据。
科学编制城市地下空间相关规划
各地要统筹地上地下空间布局,充分考虑城市地下空间承载能力、灾害影响、地质水文等自然条件、文物古迹等人文条件和生态环境保护、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等因素,明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和保护重点区域,提出主导功能、分层分区和协调连通的管控要求。
在设区市和其他大城市的城市中心区、新城新区、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区域、城市更新地区划定重点地下空间管控区域,分区明确开发利用管控规则,加强地下与地上空间资源统筹管理。
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因地制宜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明确地下空间的开发目标、布局、功能和建设时序,专项规划经规划一致性审查后统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相关成果应落实到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并实现与其他专项规划涉及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有机衔接。
明确城市地下空间准入要求
城市地下空间严禁布局居住、学校、托幼、养老等项目(配套停车设施、设备用房等除外)。
各地应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及现有的政策文件等,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详细规划中明确城市地下空间的管控深度、分层开发利用的深度和范围,并为地下交通、管廊管线等公共设施建设预留空间。
规范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
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城市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可以依法采用划拨方式供应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
将城市地下空间用于商业、办公、娱乐、仓储等经营性用途的,应以有偿使用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实施差别化地价支持政策,地下首层土地出让价款可按所在地基准地价对应用途楼面地价的20%以下确定,并逐层递减,地下三层及以下可减免土地出让价款。
合理确定最高出让年限,单建式地下空间项目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最高出让年限按照土地用途类别确定;结建式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其土地用途对应的法定最高年限,且不超过该宗地地表部分的出让年限。
完善城市地下空间规划许可管理
与地表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的,可一并办理规划许可;独立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的,可分别办理规划许可;单独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可单独办理规划许可。
使用城市地下空间的建设项目,在实施供地前,应依据详细规划明确土地用途、提出规划条件;对于详细规划未明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控制指标和要求的,实施供地前应当及时组织开展规划研究,确定地下空间的规划要求并纳入详细规划,相应提出规划条件及开发建设要求。
优化城市地下空间规划许可程序
以划拨方式供应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可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应的,可签订有偿使用合同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鼓励确需设立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开发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和标准厂房实施“带方案”供应,以划拨方式供应的,一并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应的,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签订后,一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健全城市地下空间产权管理制度
城市地下空间所涉建设用地使用权、建(构)筑物所有权、抵押权等不动产权利可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划许可并竣工验收的城市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可依法申请不动产登记,结构层高大于2.2米(含2.2米)的可一并设立建(构)筑物所有权。
规划明确的社会公共停车场(库)原则上不进行分割销售和分割登记。
已建成并通过竣工验收的城市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符合详细规划的,按划拨、协议出让等方式依法完善用地手续,并依据划拨决定书、有偿使用合同等权源依据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