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排污登记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属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落实各项环境管理措施要求。现将相关要求告知如下:
一、各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前,应通过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真实、准确、完整地填报排污登记表,平台自动生成登记编号和回执,各单位自行打印留存,填报规范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要求。
二、排污登记表自登记编号之日起生效,自登记之日起满5年的,各单位应提前通过上述平台及时更新延续登记信息。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相关技术指南更新的,更新延续时应按照新标准填报并执行。
三、各单位填报的基本信息、生产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排污登记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完成变更。若因关闭等原因不再排污的,应当及时注销排污登记表。
四、各单位因生产规模扩大、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等情况发生变化,依法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按规定及时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注销排污登记表。
五、根据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关于开展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23〕14号)要求,对首次进行排污登记的,工业噪声管理相关内容应在排污登记表中填报完整;已经进行排污登记的,排污登记表延续或变更时应增加工业噪声管理相关内容。
六、对于部分单位忘记账号或密码的,可通过已绑定的手机号码找回;如忘记或需变更绑定手机号码的,请联系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生态环境部门予以指导。
请各排污单位抓紧落实排污登记工作。对于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等行为的,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联系方式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