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对《浙江省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进一步规范专项资金分配和管理。
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原则上为3年。到期后,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3年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适时调整专项资金政策。
细化支持对象、明确分配方式
专项资金重点保障省级履行相应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省级可综合考虑不同时期发展目标和市县财力水平,对市县事权事项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重点支持:
普通国省道支出
内河航道及沿海港口支出
农村公路支出
通用航空和低空经济发展支出
综合交通应急保障支出
交通运输行业监管及执法支出
综合交通运输发展支出
省委省政府明确的重点工作任务
▶普通国省道支出
指用于普通国省道建设养护中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部分的支出,主要包括普通国省道新改建、养护工程和日常性养护等支出。
▶内河航道及沿海港口支出
指用于重要内河水运及沿海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养护发展中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部分的支出,主要包括内河航道和沿海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及维护、内河航道专项养护及例行养护等支出。陆岛交通码头建设(含提升改造)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省级对列入省级规划的陆岛码头建设(含提升改造)项目给予一定时期内支持。
▶农村公路支出
指省级根据“四好农村路”助推乡村振兴战略任务,对市县农村公路建设和日常养护给予一定时期资金支持的支出。
▶通用航空和低空经济发展支出
指省级根据浙江通用航空和低空经济发展需求,对市县通用机场建设运营等给予一定时期资金支持的支出,主要包括通用机场建设、运营、短途运输及低空经济发展支出。
▶综合交通应急保障支出
指综合交通应急保障中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部分的支出,主要包括公路水路应急保障基地建设及运营、应急抢险装备设施配置及维保、应急演练等支出。
▶交通运输行业监管及执法支出
指交通运输行业监管及综合执法履职能力建设中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部分的支出,主要包括交通运输执法设施建设与装备配备及运维、公路与运输服务监管、水路运输及港口服务监管等支出。
▶综合交通运输发展支出
指根据中央及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对综合交通运输发展专项性工作按照专项政策给予阶段性资金支持的支出,主要包括公路水路基础设施数字化转型升级、现代化交通物流体系、交通领域大规模设备更新、综合交通运输绿色低碳发展、一流强港建设发展、综合交通产业发展、交通科技与成果转化等支出。
《办法》提到,提高绩效目标对市县预算安排的指导约束,确保专项资金预算安排与绩效目标相匹配、与任务清单相衔接。同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对绩效评价等发现问题整改不到位或无法整改的,明确省级将视情给予资金调剂、收回等惩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