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上虞公安开展烟花爆竹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等违法犯罪。
行动期间,检查“八类”场所98家,查获非法存储窝点6个,抓获违法嫌疑人7人,拘留5人,查获烟花爆竹3067箱。
未经许可,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都属违法。
案例一
1月15日,治安大队根据线索,发现章镇龙浦村一民房内非法存储烟花爆竹648箱,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
经查,王某为过年赚钱,私自购买烟花爆竹并非法存储在民房内。目前,王某因非法储存烟花爆竹被上虞警方依法行政拘留。
案例二
1月15日,章镇派出所根据线索,发现任叶村一空地集装箱存有烟花爆竹。经查,冯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存储资质的情况下,擅自将购买的烟花爆竹存放在空地集装箱用于销售。
“烟花爆竹属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必须储存在特定仓库,随意堆放很是危险。”民警严肃批评冯某,收缴烟花爆竹400余箱。
目前,冯某因非法储存烟花爆竹被上虞警方依法行政拘留。
法律链接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重要提醒
2024年12月25日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调整烟花爆竹禁放区域的通告:
烟花爆竹作为易燃易爆物品,其运输、存储及销售均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未取得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均不得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