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购车时,可能会遇到经销商推荐车辆延长保修保险产品,但是许多消费者购买后,往往忽略该保险产品理赔有前提条件,下面来看看宁波人保财险这起案例:
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甲某通过4S店购买了机动车延长保修保险产品,保险期限为2022年10月8日至2026年10月7日。2024年2月,甲某向公司报案称其车辆在1月底发动机发生故障,若更换发动机需5万余元,要求公司理赔。经核实,公司发现在2021年5月28日至11月29日期间,甲某车辆里程超过一万公里,按照生产商用户手册要求每满一万公里或者每6个月要进行一次保养,但是甲某车辆没有保养记录,公司联系当时4S店销售人员李某询问,李某提供了提示王某有关车辆保养要求的记录。同时公司查阅了甲某投保单、免责事项说明书等相关资料,经与甲某确认为其本人签名,最终公司作出不予理赔决定。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案中投保单、免责事项说明书等资料均为甲某本人签名,期间销售人员曾通过口头、微信等方式告知甲某有关车辆保养要求,因此,公司根据《机动车延长保修保险》第六条约定,保险车辆未按照生产商的要求进行定期保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作为拒赔理由,不予赔付。
宁波人保财险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投保前,消费者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尤其是对投保人、被保险人限制权利、设定义务的条款;要重点关注免责事项、赔付条件、赔付比例等重要内容,避免因疏忽引发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