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为自己只是偷偷卖了几盒止咳药,没想到却变成了“毒贩”。近日,经绍兴市上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鲁某贩卖“止咳药”右美沙芬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鲁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鲁某是宁波余姚的一位药店经营者。2024年3月,鲁某药店按计划进了一批右美沙芬片,谁知没过多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联合发布了公告,宣布自2024年7月1日起将右美沙芬等一批药品纳入第二类精神药品。
原来,右美沙芬原是一种中枢性镇咳药物,一般用于各种呼吸道感染引起的咳嗽。但是其成分是人工合成的吗啡衍生物,长期大量服用则具有成瘾性,可能出现神志不清、支气管痉挛、呼吸抑制等毒性反应。据了解,极端用药的情况下,服药者可能因为呼吸抑制而死亡。这几年,国家对右美沙芬的监管一路升级,2021年,右美沙芬从非处方药变为处方药,2022年,网络全面禁售,2024年7月1日起,国家将右美沙芬等一批药物纳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
为了减少亏损,鲁某抱着侥幸心理,将本应销毁的右美沙芬藏于药店、家中。在明知购药人何某等人滥用、转卖药物的情况下,通过微信等渠道多次销售,共计销售30余盒。
近日,该案被移送到上虞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检察机关认为,鲁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官提醒,包括“右美沙芬”在内的一系列被国家列管的精神药品,当你遵医嘱合理使用治疗疾病时,是良药;当你滥用时,那就是吸毒;违法销售此类药品,那就是贩毒。任何非法使用、制造、运输、贩卖、吸食的行为,都涉嫌违法犯罪。广大群众要增强法治意识,遵守药品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杜绝违法销售,拒绝药品滥用,自觉远离毒品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