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曙区加强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倡议书
全区各用人单位:
盛夏将近,酷暑来袭。为进一步加强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确保用人单位生产安全和劳动者身体健康,海曙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向全区用人单位发出倡议:
一、严格执行高温天气作业规定
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并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
用人单位要对不适宜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及时协商调整工作任务,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要加强高温防护等职业健康知识培训,落实健康检查,对不适宜在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企业应与劳动者协商合理调整其工作任务。
二、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与方式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安排工作时间和工作方式,通过调整工作时间、加大班次轮换、减轻劳动强度等方式,最大程度减少建筑工地、环卫、园林绿化、保安等岗位人群高温时段的户外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因受高温天气影响合理调整工作时间或者工作任务的,劳动者应当配合并遵守相关制度规定。
平台企业要加强劳动工具安全检查,特别是对运行车辆的风险排查;可以采取延长配送时限、缩短连续工作时长、增加工间休息时间等措施,保障网约配送员、快递员等平台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全。
三、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要切实发挥防暑降温工作主体责任,积极履行防暑降温相关劳动保护措施。凡工作场所存在高温、高湿作业和夏季露天作业的用人单位,在高温工作场所应设立休息场所,提供必要的防暑降温饮料、药品,并配备通风、隔热和防暑降温设备,切实改善作业场所劳动条件。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
高温津贴标准为: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室内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工作性质在室外与室内来回流动交替或主要作业时间在室外,以及高温炉前作业的,视同室外作业。(具体标准按《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65号)执行)
四、广泛开展关心关爱行动
用人单位要加强对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的关心爱护,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送清凉送关爱”活动。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组织高温作业人员参加健康体检。
凡工作场所存在高温、高湿作业和夏季露天作业的用人单位,要组织开展高温防护健康知识培训,制定高温中暑应急预案,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加强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是现阶段重要民生工作之一,希望全区广大用人单位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积极采取有效举措全力保障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助力企业健康有序发展,为全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贡献力量!
宁波市海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海曙区总工会
宁波市海曙区工商业联合会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