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充分发挥老字号在商贸流通、消费促进、文化传承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服务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近日,省商务厅等4部门联合印发《浙江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
什么是“浙江老字号”?
指历史底蕴深厚、文化特色鲜明、工艺技术独特、设计制造精良、产品服务优质、营销渠道高效、社会广泛认同、消费者满意的品牌(字号、商标等)。
《办法》共五章28条,对浙江老字号示范创建对象、标准等进行了明确。一起来了解↓↓
创建对象
浙江老字号创建对象为品牌,创建主体为企业,将能够体现品牌示范性、企业代表性、行业引领性的浙江老字号品牌及其所属企业一并确认,并与老字号注册商标共同纳入名录。
创建标准
在总体延续原浙江老字号认定条件的基础上,从品牌和企业两个维度分别明确标准。
浙江老字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01
品牌创立时间在40年(含)以上;
02
具有中华民族特色和鲜明的地域文化特征;
03
面向居民生活提供经济价值、文化价值较高的产品、技艺或服务;
04
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引领性和示范性,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
浙江老字号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01
在浙江省境内依法设立;
02
依法拥有与浙江老字号相一致的字号,或与浙江老字号相一致的注册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且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传承关系明确且无争议;
03
主营业务连续经营20年(含)以上,且主要面向居民生活提供商品或服务;
04
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05
具有符合现代要求的企业治理模式,在设计、研发、工艺、技术、制造、产品、服务和经营理念、营销渠道、管理模式等方面具备较强的创新能力;
06
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内具有较强影响力;
07
未在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新办法将浙江老字号的品牌创立时间调整为“40年(含)以上”,主营业务连续经营年限设在“20年(含)以上”。这样的年限设置,有利于吸纳浙江改革开发初期创立的优秀品牌进入老字号群体,壮大浙江老字号的队伍,突出老字号的贡献,为后续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工作奠定基础。
部门联动
省商务厅会同相关部门原则上每3年认定并公布新一批次浙江老字号名录。
由省商务厅会同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省文物局组织开展浙江老字号示范创建工作,在专家评审、名录公布、指标制订、定期复核等方面建立协作机制。
分级管理
明确中华老字号、省级老字号、市级老字号三级总体布局,通过对品牌创立时间等条件进行设置,并优先推荐被认定为市级老字号以上的企业创建为浙江老字号,着力构建总体一致、分级管理、各具特色的全省老字号发展格局。
动态管理
实施浙江老字号“日常管理+年度评估+定期复核”管理,运用大数据手段,针对企业日常经营中可能出现的违法失信行为、重大信息变更、消费者评价下滑等建立“红黄绿”预警机制。
组织省老字号协会等有关机构对企业发展情况按年度开展逐一评估,同时分门别类提出约谈整改、暂停权益、移出名录等三项管理措施,以及每三年进行复核的具体要求。
约谈整改情形
01
企业信息发生变化后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提交申请的;
02
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填报相关信息的;
03
浙江老字号标识、牌匾使用不符合《浙江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规定》的;
04
因经营问题被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引起社会不良影响的;
05
因违反《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对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生产经营场所违法进行修缮、转让、抵押、改变用途等活动被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
06
被相关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暂停权益情形
01
被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约谈,未按时整改或整改措施不力的;
02
被相关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移出名录情形
01
企业破产清算、解散、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三年以上不开展经营活动的;
02
丧失老字号注册商标所有权及使用权的;
03
发生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重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04
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浙江老字号示范称号的;
05
被暂停浙江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到期后仍未有效整改的;
06
其他不符合浙江老字号和浙江老字号企业基本条件的。
随着今后省新办法的出台,浙江老字号管理工作也将从原“认定”工作升级为“示范创建”工作。在认定工作的基础上,提出了优中选优、示范培育的更高要求。
多部门共同参与浙江老字号示范创建的认定审核、动态管理,将更有利于发挥部门职能,联合作战,特别是对老字号文化遗产、历史网点、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保护会进一步加强,对于更好的开发老字号历史价值、文化价值与经济价值会进一步协同,系统整合政府资源,从多方面多维度联合共同来保护和推动老字号传承与创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