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许某青与其丈夫周某杰(已去世)共生育二子三女,即周甲、周乙、周丙、周丁、周戊。周某杰在世时按农村习俗对家中田地、房产进行了分家析产,协议注明了周甲、周乙负责赡养父母。许某青近年来一直在绩溪县某村居住,依靠每月享有的遗属补助和农民养老金独自生活,自身患有多种慢性病,生活上不能完全自理,各子女偶尔上门看望照顾。
2020年1月7日,周甲、周乙因赡养许某青发生纠纷。经绩溪县某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约定自2020年1月8日起由周甲、周乙轮流赡养许某青半个月。但周甲、周乙在达成协议后未能完全履行人民调解协议。许某青以年老体迈丧失自理能力需要子女赡养为由将五子女诉至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周甲为肢体残疾人且患有慢性心脏病,以农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周乙为退休职工,自认每月收入有4300元;周丙早年丧偶,以农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周丁、周戊家庭以务农、配偶务工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遂判决被告周甲、周乙自2021年7月始每人轮流照料原告许某青半个月;被告周甲、周丁、周戊每月负担许某青基本生活费和生活护理费200元,周乙每月负担600元,周丙每月负担100元;自2021年7月1日起,
原告许某青住院治疗期间由被告周甲、周乙、周丙、周丁、周戊按长幼顺序每日轮流护理,住院费用五人平均负担。
典型意义
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子女的法定义务。本案的判决具有深刻的社会、法律意义:
一、在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上,男女是平等的,不能因女儿出嫁而免除她的赡养义务,出嫁女对父母同样具有赡养义务;
二、农村社会中普遍存在的分家析产协议不能免除子女的法定赡养义务;
三、遵循“孝子之养老也,乐其心,不违其志”传统价值观,赡养父母不能违背父母的生活习惯和内心意愿;
四、根据各子女的负担能力,人性化分担赡养义务。
本案判决生效后,各子女均履行自身义务,不仅在生活上给予母亲应有的照料,也在精神上给母亲带来安慰,让母亲能有一个幸福晚年。本案通过巡回审判形式审理,在当地农村社会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达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