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请停车接受检查!”7月1日零点刚过,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市、区两级执法力量在各条渣土清运路线设卡临检,全面施行当日生效的《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零时1分
因车轮带泥、车体挂泥上路行驶
两辆运输建筑垃圾车辆每车被罚1000元
“在机场路中山西路交叉口往北100米处,连续查获两辆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车轮带泥、车体挂泥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我们对车辆所属单位做出每车1000元的处罚。”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望春中队副队长叶薇娜介绍。
根据浙江省行政执法办案系统信息显示,他们查处的两车违反《条例》简易处罚案件时间是7月1日0时1分,为宁波市新条例施行后首例罚单。
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督察支队负责人表示,《条例》规定,建筑垃圾道路运输作业,不得车轮带泥、车体挂泥上路行驶;车轮带泥、车体挂泥上路行驶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车一千元罚款。
“老版的宁波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专注于建筑工地高压冲洗,只要求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完全密闭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当车身不洁日积月累导致路面污损、号牌不清、车灯不亮等违法行为后,再实施处罚。”该负责人解释道。
《条例》则完善了建筑垃圾运输监管措施,对建筑垃圾运输核准的条件、程序以及运输时间、路线核定、作业要求和安装使用技术检测监控设备等作了具体规定。
比如除了不得车轮带泥、车体挂泥上路行驶外,建筑垃圾道路运输作业,还应当遵守这些规定:开启卫星定位、自动计重、安全管理监控等车载装置设备,保持正常运行,并接入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工程垃圾按照核定的时间、路线清运;车辆保持密闭,不得沿途滴漏、遗撒;不得超限超载,不得擅自改变利用、消纳场所等。
此外,按照《条例》,“未按照核定时间、路线清运的”“车辆未保持密闭,沿途滴漏、遗撒的”等违法行为,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管理等部门依法处理。
5时42分
装修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收运且现场拒不改正
个人被处800元罚款
“我不就是扔了点家里装修剩下的油漆和木板吗?这也要罚我钱?”收到执法队员开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当事人姚某某看也不看地扔到了地上。面对拒不配合的当事人,执法人员向其发放《接受调查通知书》,再次要求其立即整改,并前往中队接受调查。
这是7月1日清晨5时42分,发生在海曙区环城西路北段三江超市胜丰店垃圾集中收集点上的一幕。
来自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望春中队的执法人员陈小建介绍,《条例》规定,装修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这些义务:装饰装修前将装修时间、地点、规模等信息告知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不得将装修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暂存、收运,装修垃圾中的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装修垃圾分类装袋、捆绑,及时交由经依法核准的运输单位运送至资源化利用企业或者堆放到管理责任人确定的暂存设施、场所等。
如将装修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暂存、收运,未将装修垃圾中的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未将装修垃圾分类装袋、捆绑并交由经依法核准的运输单位运送至资源化利用企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记者了解到,姚某某因将装修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暂存、收运,未将装修垃圾中的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成为宁波市适用《条例》被处罚的第一人“个人”。
姚某某的行为已涉嫌将有害垃圾、装修垃圾和生活垃圾进行混合存放和收运,且现场拒不改正。执法队员依据《条例》规定,对其处罚款人民币800元。整个普通程序案件处置流程用时不到3小时。经处罚和教育后,姚某某完成了整改。
“本来是想省下几十元的清运费,我才想早上自己偷偷来扔掉这些装修垃圾。没想到会受到800元的处罚,我一定牢记这次教训,下次不会再犯同样的错误。”缴纳完罚款的姚某某懊悔地说道。
“《条例》明确了装修垃圾责任管理制度。对装修垃圾管理责任区、责任人制度和装修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的义务做了具体规定。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面临比以往更加严厉的处罚,最高可处一百万元罚款。”陈小建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