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零花钱”、办卡费、书本费……宁波公布一批教育乱收费典型案例)
2022年以来,宁波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重点领域和典型问题,积极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重点涵盖义务教育阶段收费、职业教育阶段收费、以及其他学生及家长反映强烈的教育乱收费问题。截至目前,共检查教育机构146家,查处违法案件19件,全力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减轻群众教育费用负担。现将其中一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余姚市某托管有限公司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今年1月7日,余姚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余姚市某托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于2021年9月1日起在向学生家长收取托管费时不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3月1日,余姚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宁波某小学自立项目收取“零花钱”案
今年2月17日,慈溪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宁波某小学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向小学1-3年级学生收取“零花钱”,用于班级美术本、黑板贴、拼音本、安全平台、黑板擦、拖把、垃圾袋等费用支出。《浙江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民办学校学费标准按照补偿教育成本制定,教育成本包括学校教育和管理的正常费用支出。上述费用应由当事人从教育成本中支出,向学生收取“零花钱”属自立名目乱收费行为,共计1751.7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今年4月1日,慈溪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退还多收款1751.7元、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宁波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虚构原价的价格欺诈案
今年2月24日,海曙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宁波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校外培训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店内宣传海报标有“前100名学员报名 ①全年96节课程包A 原价11280立减1600 ②全年48节课程包B 原价6200立减600 ③全年24节课程包C 原价3580立减300”等内容,但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划线原价的销售记录。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5月6日,海曙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镇海某幼儿园擅自向幼儿家长收取接送卡费案
今年3月8日,镇海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幼儿园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于2021年秋季学期、2022年春季学期向48名首次办理接送卡的幼儿家长收取每张20元的费用,共计960元。《宁波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幼儿园首次为幼儿家长办理各类证、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4月27日,镇海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退还多收款960元、并处罚款96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镇海某幼儿园擅自向幼儿家长收取书本费案
今年3月8日,镇海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某幼儿园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于2021年秋季学期、2022年春季学期向幼儿家长收取书本费,共计24400元。《宁波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幼儿园不得另行收取书本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4月27日,镇海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退还书本费24400元、并处罚款176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宁波某高级中学违反“老生老办法”收费规定案
今年3月29日,江北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宁波某高级中学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于2月将原高中部由非营利性变更登记为营利性,并将学费收费标准由原来的19250元/学期调整为28900元/学期,无论是否新老学生,一律按照新标准收取。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第三条第(九)项规定,学费、住宿费的收取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按照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学期)预收。经查,当事人未按照原收费标准对2022年春季学期前入学的学生收取学费,多收金额共计约500万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江北区市场监管局已于5月26日对当事人立案,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案例七:宁波某学校违规收取餐卡工本费案
今年4月23日,慈溪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宁波某学校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从2020年7月1日起至2022年4月20日,对2107名首次办理学生卡的学生收取办卡费共计16856元。《浙江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民办学校为学生首次办理的校园一卡通等在校学习生活时需使用或应当取得的各类证、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补办时可以按成本收取工本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6月10日,慈溪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退还多收款16856元、并处罚款16856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奉化区某教育培训学校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案
今年5月24日,奉化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奉化区某教育培训学校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开展义务教育阶段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时,自2022年1月1日以来收费标准为10-35人班型188元/课次人次、每课次时长2小时。《关于核定宁波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甬发改价格〔2021〕578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2022年1月1日起,义务教育阶段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为:10-35人班型,课程时长45分钟,基准价50元/课时人次,浮动幅度上浮不超过10%,下浮不限。当事人实际收费超过规定标准,多收费约10余万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奉化区市场监管局已于2022年5月26日对当事人立案,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浙江新闻客户端通讯员 王国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