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遇上困难,理应伸出援手
但用向银行贷款来的钱
出借给朋友
从中赚取利息差
这样的事情被法律所禁止
恐怕会得不偿失!
案情经过
郑某与翁某二人是朋友。2015年,郑某因资金周转向银行贷款40万元。2018年7月,郑某答应借给翁某20万,扣除借款利息12000元后,给了翁某共188000元。翁某向郑某出具借条,口头约定月息3分,双方约定由翁某继续偿还这20万的贷款本息。
2018年9月,翁某又向郑某借款,郑某又一次向银行贷款15万元,其中8万元还了自己的信用卡,剩余7万元借给翁某。在此期间,郑某的各类银行贷款多次逾期。于是郑某诉至法院,要求翁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法院审理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目的是支持生产、经营,而郑某将贷款转贷他人,违背了与金融机构约定的贷款用途,难以保障资金安全,扩大了金融市场的风险,违反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同时,郑某出借的资金并非自有资金,而是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给翁某,谋取差额利息收益,破坏了金融秩序,翁某对此亦知情。
双方借款合同因违背了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应被认定为无效,故双方关于借款利率的约定亦无效,翁某应归还借款本金,对于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根据双方的过错及实际情况承担。
诉讼中,经承办法官释法说理,双方当事人均认识到自身行为存在过错,后原告主动要求与被告进行协商处理并申请撤诉。
法官提醒
民间借贷的资金必须为自有资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该规定对不使用自有资金,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行为进行了否定性评价。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又转贷给借款人的,既增加了融资成本,又扰乱了正常金融秩序。除了借款合同无效,出借人无法向借款人主张约定利息外,还可能因自己无法及时偿还银行贷款而面临被起诉、被纳入不良征信的风险。若转贷行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构成高利转贷罪的,出借人还将获罪入狱,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