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了《宁波市生态环境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试行)》(以下简称《清单》)。一起来看↓
吴维春/摄
经过深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梳理出包括建设项目管理、水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排污许可管理、环境监测、环境信息公开和台账管理7个方面,共18项不予处罚事项(包括省清单10项)。
(一)建设项目管理方面。包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报批、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登记表未备案,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相关环保措施,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4种环境违法行为。
第1项,对于“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如初次被发现,可以恢复原状、修复对环境造成的危害与影响的,不予处罚。
第2项,需要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较小、无需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将该类违法行为认定为轻微环境违法行为,初次被发现,且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的,不予处罚。
第3项,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初次被发现,建设单位能及时主动改正且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的,不予处罚。
第4项,建设项目获得环境影响批复,环保设施已建成,没有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和其他环境污染行为的,未经验收初次被发现后及时改正的,不予处罚。
(二)水、气污染防治方面。包括轻微超标排放、未做好水污染物自行监测的3种环境违法行为。
第5项,对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除第一类污染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涉及含重金属的污染物、及列入《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的污染物之外的水污染物(不含色度、大肠杆菌)仅有一项污染物超标,且污染物超标10%以下(含)或pH超标在±1以内(含),直排环境的还应同时满足日污水排放量小于0.1吨的环境违法行为,初次被发现后及时改正的,不予处罚。
第6项,对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除《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气污染物(不含恶臭、林格曼烟气黑度)仅一项超标,且污染物超标10%以下(含),初次被发现后及时改正的,不予处罚。
第7项,涉VOCs企业已做好密闭措施且安装并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但由于工作人员疏忽或其他原因导致车间或者设备未及时密闭的,鉴于其对环境危害小,初次被发现,经执法人员现场指正后当场改正的,不予处罚。
(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方面。包括一般固废露天堆放,未按规范贮存固废,未设置危险废物标识,未按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申报危险废物,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不具备规定的条件从事拆解、利用电子废物经营活动共6种环境违法行为。
第8项,一般工业固废露天堆放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未造成流失、渗漏等不良后果,初次被发现,经执法人员现场指正当场改正的,不予处罚。
第9项,贮存工业固体废物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的,初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不予处罚。
第10项,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识,初次被发现,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不予处罚。
第11项,未按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申报危险废物的,仅限于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初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不予处罚。
第12项,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初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不予处罚。
第13项,不具备规定的条件从事拆解、利用电子废物经营活动,初次被发现并当场停止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不予处罚。
(四)排污许可证管理方面。包括未取得或未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未填报排污信息的2种环境违法行为。
第14项,未取得或未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仅限于申领简化管理排污许可证,符合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各项条件的,初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不予处罚。
第15项,未按排污登记表要求填报排污信息,初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不予处罚。
(五)环境监测方面。
第16项,对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污染物进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初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不予处罚。
(六)信息公开方面。
第17项,对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开,初次发现,两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不予处罚。
(七)台账记录方面。
第18项,对未建立台账记录、未如实记录、未提交执行报告和未如实报告,初次被发现,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不予处罚。其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第一百一十二条,仅限于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且数量在0.01吨以下。
《清单》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来源:宁波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