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今天起,《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3月1日起,新颁布的《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将正式施行。《办法》共5章42条,首次将包括防空地下室在内的全部人防工程纳入调整范围,并将人防工程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及监督管理活动全部纳入适用范围,构建了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全生命周期管理体系。
人民防空工程是国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现代化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对国家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办法》坚持规划统筹引领,着力构建布局合理、功能齐备、发展均衡的人防工程体系,有效破解人防工程管理重点难点问题,为我省开展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试点改革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数字化是其中一大亮点。《办法》提出,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公共数据等主管部门,按照整体智治的要求强化人防工程数字化管理,建设全省统一的人防工程管理数字化平台,提升人防工程管理数字化水平。
为经济社会服务的同时,人防工程要兼顾好国防和公益属性。《办法》规定:在战时或者应对突发事件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统一安排使用辖区内的人防工程;平时利用所产生的收益优先用于维护管理和平战转换;强化防空地下室的平时使用管理,出租防空地下室给他人使用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优先满足本小区业主需要。
《办法》正式实施后,原《浙江省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同步废止。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新在哪儿?构
建了人防工程全生命周期管理体系
原《浙江省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适用范围限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防空地下室的建设、使用、维护及相关监督管理,新的《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提出了规划统一、体系完备、权责清晰、平战结合的总体要求,将人民防空工程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全部纳入适用范围,实现管理过程的纵向全覆盖,构建了我省人民防空工程全生命周期管理体系。
实现了管理对象的横向全覆盖
原《浙江省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的规范范围仅为我省行政区域内的防空地下室,新的《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将包括防空地下室在内的人防工程和兼顾人防工程全部纳入管理,拓宽了管理范围,填补了原监管空白,实现了管理对象的横向全覆盖。
坚持规划引领发展理念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坚持规划引领的发展理念。一是强化规划编制法定化,对人防专项规划的编制主体和有关程序作了明确规定;二是加强规划衔接,要求人防专项规划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强化互连互通和集中联建;三是强化规划落地,要求出让、划拨国有土地时,明确应当修建的人防工程的战时功能、类型、防护等级、建筑指标等内容,将人防工程建设要求落实到具体地块的详细规划中。
为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提供法治保障
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是国家人防办赋予浙江省的改革任务,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该项工作,将其列为省经济体制改革“三个一批”重点突破改革项目,纳入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重点任务清单。为确保平稳、有序推进改革,保证改革于法有据,《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规定,具备条件的设区的市、县(市、区),在设置出让、划拨、租赁国有土地以及以国有土地作价出资的条件时,可以明确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在建成后,移交给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并就办理移交手续、产权登记和维护管理责任一并作了规定,形成完整的制度闭环。